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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zhí)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guī)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么制度怎么擬定才能發(fā)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農藥質量管理制度,歡迎閱讀與收藏。
農藥質量管理制度1
農藥屬于有毒、易燃危險化學品,為了保證農藥經營過程的安全性,減少安全事故發(fā)生,特制定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1、認真貫徹執(zhí)行《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農藥經營單位必須從當地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3、農藥經營、儲存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yè)開業(yè)條件和技術要求》的有關規(guī)定,建筑物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合格。
4、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及從業(yè)人中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專業(yè)培訓,取得上崗資格。
5、農藥經營、儲存單位應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檢查制度,對查出的安全隱患應及時整改。
6、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規(guī)模大小配備足夠的消防設施和器材。做好防火、防毒、防盜工作。
7、經營、儲存場所須根據所涉危險化學品(農藥)的性質分類、分庫存放,禁忌物料不能溫存。
8、不得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劇毒農藥。
農藥質量管理制度2
云南崟農達農資連鎖有限公司為加強我公司連鎖店農藥質量的管理,以保障農藥渠道的健康發(fā)展,特制定以下農藥質量管理制度。
1、本公司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嚴格把握進貨渠道,每一種農
藥的購進必須有國家規(guī)定的“三證”。
2、嚴禁高毒、高殘留農藥進入本公司銷售。
3、產品通過本公司的植保技術人員田間實驗后方可銷售。
4、嚴禁假冒偽劣產品進入本公司。
5、在購進農藥時,仔細將農藥產品與產品的標簽或者說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核對無誤,并進行質量檢驗。
6、禁止收購、銷售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農藥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和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7、在經營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業(yè)產品,必須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鑒定機構檢驗,符合標準的,可以在規(guī)定期限內銷售;但是,必須注明“國企農藥”字樣,并附具使用方法和用量。
8、嚴格執(zhí)行國家針對高毒、高殘留物的'農藥的有關規(guī)定,杜絕國家禁止的農藥產品進入本公司。
9、嚴格執(zhí)行國家對農藥質量管理制度的方針、政策。
農藥質量管理制度3
一、為了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jiān)督管理,保證農藥質量,保護農林業(yè)生產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人畜安全,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
二、農藥產品包裝必須貼有標簽或者附具說明書,標簽應當緊貼或者印制在農藥包裝物上,標簽或者說明書上應注明農藥名稱,企業(yè)名稱,產品批號和農藥登記證號或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農藥生產批準文件號以及農藥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產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術,使用方法,生產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項。
上述內容缺一不可,必須逐一查看認真研究,如有問題,應及時向生產中有關管理部門查詢。
三、農藥銷售臺帳制度
所售出的農藥逐一登記上冊,建立完善的進銷臺帳。對購藥者當面耐心講明使用農藥防毒規(guī)程,正確配藥,施藥,按照規(guī)定的用藥量,用藥次數,用藥方法,防止農藥污染環(huán)境和農藥中毒事故。
四、農藥經營安全防護制度
防火,防盜等安全防護措施,環(huán)境污染防治措施,在銷售過程中,涉及稱量,必要分裝,取貨等直接接觸人員,應戴用防護器具,發(fā)生農藥滲漏,散落要及時妥善處理,應遠離明火,火源,門窗加固防護措施。
五、農藥倉儲管理制度
1、農藥實行專庫專儲,不能與食品等物品混放,不得露天存放。
2、農藥庫房實行專人管理,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入內,倉庫保管人員要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3、倉庫保管人員要有高度的責任心,對存儲的農藥產品要經常清點,檢查,對農藥包裝破損的要及時上報和處理,避免農藥產品變質或造成其它損失。
4、農藥倉儲庫房的消防,防盜和通風設施應保持良好,嚴防火災,失盜和中毒事故發(fā)生。
5、配置明示標牌,對農藥產品進行分類保管。
6、做好出入庫登記記錄,保證賬物相符。
六、農藥經營優(yōu)質服務制度
1、進出農藥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禁止以非農藥冒充農藥或者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所含有效成份名稱不符的`。
2、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生產或者撤銷登記的農藥。
3、以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嚴格遵守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guī)程進行,防止污染環(huán)境。
農藥質量管理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jiān)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學性,促進質量與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公路工程質量監(jiān)督規(guī)定》、《水運工程質量監(jiān)督規(guī)定》、《公路水運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運輸部組織的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活動。
第三條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督查,應了解質量與安全監(jiān)管情況,掌握質量與安全動態(tài),促進工程質量與安全綜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條督查依據:
(一)國家和行業(yè)有關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
(二)有關技術標準及強制性條文;
(三)項目設計文件及有關合同文件。
第五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實行督查組負責制,督查組由部質監(jiān)總站組織有關人員組成。督查組成員對督查記錄及結論署名并負責,督查組負責人對督查的綜合結論署名并負責。
第六條督查工作應堅持嚴肅、科學、客觀、公正的原則。督查組成員應自覺遵守各項廉政規(guī)定。
第二章督查方式和內容
第七條質量與安全督查分為綜合督查和專項督查,可采取聽取匯報、查閱資料、查看現場、詢問核查、隨機抽檢等方式進行。
第八條綜合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質量與安全監(jiān)管情況及在建項目質量與安全狀況的抽查。
質量與安全監(jiān)管情況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有關工程質量和建設安全法規(guī)的貫徹落實情況,對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查處情況,對質量與安全問題舉報的調查處理情況。
在建項目質量狀況抽查包括管理行為、施工工藝、工程實體質量的情況,公路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3,水運工程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4-9。在建項目安全狀況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為、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情況,安全生產督查內容及評分表詳見附表10-11。在建項目的質量安全督查計分方法詳見附件12。
第九條專項督查是對公路水運工程的關鍵環(huán)節(jié)、重要部位的質量、安全狀況采取的有針對性的抽查,具體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據工作需要確定。
第三章綜合督查要求
第十條部根據公路水運工程建設總體情況,制訂年度綜合督查計劃。綜合督查每年應抽查不少于全國1/3的省份。
第十一條公路工程具體督查項目由督查組赴現場前隨機確定,一般選1至2個國家高速公路網或交通運輸部確定的其它重點公路在建項目,每個項目抽查合同段數量不少于3個,且不少于項目總里程的30%。
水運工程具體督查項目根據建設規(guī)模、投資主體和水運工程類別確定。
第十二條綜合督查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匯報本地區(qū)工程質量與安全監(jiān)管工作情況;
(二)質監(jiān)機構匯報督查項目的質量監(jiān)督情況,安全監(jiān)管部門匯報督查項目的安全監(jiān)管情況;
(三)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匯報項目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管理情況;
(四)確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組查閱資料、查看工地現場、抽檢工程實體質量;
(六)督查組評議,并對項目進行質量、安全評價;
(七)督查組反饋意見。
第十三條項目確定后,項目法人(建設單位)應向督查組提交下列資料:
(一)項目基本情況;
(二)項目平面圖(標注主體工程施工與監(jiān)理合同段劃分里程樁號及主要結構物、施工與監(jiān)理駐地、拌和場、試驗室位置);
(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監(jiān)督抽查中,發(fā)現的主要質量、安全問題及整改落實情況。
第四章綜合督查結果處理
第十四條督查組應對督查發(fā)現的問題,及時反饋意見,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議。發(fā)現影響主要結構安全的隱患或隱蔽工程重大質量缺陷時,應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該工序或作業(yè)區(qū)的施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項目法人(建設單位)組織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
督查組發(fā)現實體質量抽檢指標不合格時,應責成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工程部位進行檢測,對確定不合格工程,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組織論證,實施修復或報廢,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
第十五條部質量與安全督查意見書于督查組完成督查工作后15個工作日內發(fā)出,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相關單位按督查意見書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實。
第十六條當被抽查施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有3項(含3項)以上評分不足6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對相應的施工工藝和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督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時,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對相應的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深入檢查。
當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實體質量關鍵指標有2項(含2項)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對相應的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進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條當督查項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計1/3的施工和監(jiān)理單位質量管理行為評分不足6分時,質監(jiān)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工作報告中予以記錄。
第十八條在項目建設期內,同一被抽查單位質量管理行為兩次督查評分不足6分的,質監(jiān)機構應在該項目驗收時參建單位工作綜合評價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和施工工藝評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單位,我部予以通報。
第二十條對質量管理行為存在違規(guī)、工程質量存在嚴重缺陷或重大隱患的責任單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其違規(guī)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一條當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產現場督查評價2項(含2項)以上評分為0分時,責令該合同段停工,由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負責監(jiān)督整改,并對相應的管理行為進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復工。
當督查項目中3個(含3個)以上合同段被責令停工,該項目暫時停工,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監(jiān)督復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復工,并予以通報。
被抽查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行為評價4項(含4項)以上為0分,被抽查監(jiān)理單位或項目法人(建設單位)其管理行為評價2項(含2項)以上為0分時,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該單位列為年度重點督查對象,并將其違規(guī)行為在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中予以記錄。
第二十二條質量與安全督查資料應由專人整理、歸檔,可授權有關單位查閱。
督查資料包括督查計劃、督查記錄、督查意見、檢測數據和必要的聲像資料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qū)質量與安全督查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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