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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學法國家庭補助政策
法國是一個高福利的國家。到國外留學,法國的福利全民享有,不分公務員還是工人,前提是你的收入低。收入達到了一定的水平就不能享受福利。而不同國家的福利費用差別也很大,但高福利也給國家?guī)沓林氐呢摀I鐣kU連年虧損,不論是右派還是左派執(zhí)政,面對惡化的社保赤字,都不斷設法增收節(jié)支,彌補虧空。
社會保險中的家庭補助,2012年虧空了25億歐元。為此,現(xiàn)政府委托“家庭高級理事會”主席貝爾朗?弗拉戈納爾(Bertrand Fragonard)、議會社會保險預算報告起草者吉拉爾?巴特(Gérard Bapt)向政府提交節(jié)省開支的建議。他們兩人的提議是給家庭補助封頂,法國留學解釋到也就是說,家庭收入高的家庭將少領國家下發(fā)的補貼,有些收入高的家庭只能領到25%的家庭補貼金。
根據(jù)3月中旬Ifops民調(diào)顯示,有66% 的法國人贊成這種多掙錢的家庭少拿政府補貼的建議。但反對的人士卻表示,家庭補貼是鼓勵生育政策的一部分。改變這種福利政策的性質(zhì)有悖于當年設立家庭補助金的初衷。那么“家庭補助”的設想是從什么時候開始的呢?
我們從維吉百科上查看到,二戰(zhàn)前的一個名為羅馬耐(Emile Romanet)的法國工程師,他看到格勒諾布爾工廠里孩子多的家庭生活很艱難,便提出了給予兩個孩子已上的家庭相應經(jīng)濟補貼的措施,這恐怕是法國家庭補貼的雛形。
1918年,法國西北部的一名叫馬爾塞什(Emile Marcesche)的商人,他看到帶著孩子的母親為了生計,不得不在黑煤堆里做苦役,馬爾塞什說服布列塔尼莫爾比昂(Morbihan)老板協(xié)會給拖家?guī)Э诘募彝グl(fā)放津貼。
1918年10月27日,受到濃厚天主教熏陶的埃米勒?羅馬耐在里昂工商友好聯(lián)盟發(fā)表演講。羅馬耐表示:“有孩子的家庭不應該成為工廠老板的負擔。為了不讓老板把這些人排擠在外,雇主聯(lián)合會決定頒發(fā)幫助家長撫養(yǎng)兒女的家庭津貼。在他的提議下,格勒諾布爾的制造業(yè)雇主聯(lián)合會成立了一個”家庭補貼基金“,資金籌募來自于老板按照工人數(shù)量支付的不同金額。
1932年3月11日,法國通過了一項名為“朗德里”(Loi Landry)的商業(yè)法律。法律規(guī)定,不論是在制造業(yè)還是在商業(yè),雇主必須向“家庭補助金庫”支付定額補貼,否則就是違法經(jīng)營。但當時國家還沒有直接介入此項家庭補貼,家庭補貼金額隨著不同行業(yè)和不同區(qū)域的規(guī)定而有各種各樣的區(qū)分。
第二次世界大戰(zhàn)后的初期,法國頒布實施的一系列社會保障法令在一定程度上邁向綜合性趨勢。1945年的社會保障法令指出,為確保勞動者及其家庭免受所有足以削弱其收入能力的社會風險的影響,并減輕其生育與家庭負擔,必須建立社會保障制度。1946年5月的法令將社會保險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居住在法國領土的所有公民;1946年8月的法令將家庭補貼制度的適用范圍擴大到全體人口。
法國留學專家解釋到通俗一些說,國家發(fā)放家庭補貼時,不論家庭收入高低,也不要求有法國籍,有兩個孩子以上的家庭都有份兒。而“家庭高級理事會”主席貝爾朗?弗拉戈納爾向政府提交的改革報告恰恰違背了上述政策。這也是引發(fā)一些學者和協(xié)會組織強烈反對的理由。反對者擔心,將來在醫(yī)療保險上也會采取這種按照收入多少來定標準的辦法。
法國再分配的主要特點是全民享有,包括農(nóng)民和外國人,越窮享受的福利越多。外國人只要在法國有合法居留身份,就能和法國國民一樣享受某些福利,沒有任何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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