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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選擇審計證據 確保審計質量
“審計證據,顧名思義,就是證明被審計單位經濟活動真相的憑據,要實現(xiàn)審計目標,必須收集和評價審計證據。注重選擇審計證據對作好審計工作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般而言,審計人員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可按其外形特征分為實物證據、書面證據、口頭證據和環(huán)境證據四大類。各種審計證據可用來實現(xiàn)各種不同的審計目標,審計人員形成任何審計結論和意見,都必須以合理、充分的審計證據為基礎,因此審計證據的獲取,是審計工作的核心環(huán)節(jié)。審計人員在選擇審計證據時,應力求做到,審計證據的收集,即有效又經濟。因此,在選擇審計證據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一、審計證據的可靠性
審計證據的可靠性,即審計證據可以依賴的程度,可靠的審計證據必須具備以下特點:
1.獨立性和客觀性:即從獨立渠道取得的證據,且證據本身正確無疑,客觀存在,不需主觀判斷。如:銀行對帳單、實物證據可信度較高。
2.相關性和充分性,以及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相關性即審計證據與被審計事項密切相關;充分性,是指審計證據的數量,足以支持審計意見;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以及人員素質、各種管理條件和管理水平較高,可以為企業(yè)資產和信息的安全可靠提供合理的保證,這樣獲取的審計證據比較可信。
3.審計人員通過檢查、監(jiān)督、觀察、計算、親臨現(xiàn)場,可以獲取記錄資產是否真實的證據。因此,直接取得的審計證據比間接取得的審計證據更為可信。
4.不同來源取得的審計證據互相驗證時,審計證據可信程度高。例如:向銀行函證被審計單位的存款和債務情況,向與被審計單位有業(yè)務往來的客戶函證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應付賬款是否真實等。
二、審計證據的及時性和適當性
要根據不同的審計項目,按及時快速的原則進行取證,只有保證審計證據的及時性,才能使審計證據更可信,如在對會計報表審計過程中,證據越是臨近財務報表的時間獲取就越是可信。針對同一審計項目,證據多比證據少更具充分性,如可靠性較低的審計證據,必須增加收集的數量,但同時也要考慮審計證據的成本,樣本量要以足夠與適度為標準,在充分考慮審計項目,取證成本,審計風險等的基礎上,確定適當的樣本量,以滿足形成審計意見的需要,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三、審計證據的相對重要性和證據成本的經濟性
在選擇審計證據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審計證據的相對重要性,主要是審計證據能對審計所要達到目標的作用,作用大則重要性強,作用小或無作用不予考慮。如,一筆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無論是在性質上還是在數量上都是不重要的,但是許多帳戶或交易均存在小金額的錯報或漏報,累加起來就可能變成大金額的錯報或漏報。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對會計報表產生重大影響。同時,審計證據重要性也處于不斷變化之中,這主要依賴于審計人員的主觀判斷。
收集審計證據,需要花費一定人力、物力、財力等,這些就構成了證據的取得成本。所以我們在審計取證時,要以盡可能小的成本,獲取高質量的審計 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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