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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念論
立法是人的一種實踐活動,因而不能離開一定的理論指導。只有科學地確立了立法理念,才能正確地界定立法的本質,并有效地指導立法活動。
一、法本源論
立法是創(chuàng)制法律,因而正確地認識法的本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于法本源的認識,在人類歷史上經歷了一個神性到人性的演變過程。
在古代社會,由于宗教神學的影響,往往不能科學地認識法現(xiàn)象,因而把法看作神法,這種神性的法本源觀念對于古代立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應該說,這種法的神本源論是當時君權神授觀念的必然產物。關于中國古代是否存在神權法思想,在學術上存在不同觀點。美國漢學家布迪等人認為中國古代不存在神權法思想,指出:中國的歷史理論和哲學理論皆具有一個顯著特征,即注重現(xiàn)實的社會生活。這一特征在中國歷史的早期即已顯露出來。一般說來,中國的理論家們在闡釋人世間的現(xiàn)象時,寧可采用理性主義(或在它看來是合乎理性的)原則,而不借助超自然的學說。早期中國文獻中所反映出的中國神話的遭遇,即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我們所接觸到的文獻中,有一些零碎的史料表明,人們根據(jù)“神話即是歷史”的原則,將神話中的神、半神半人及妖怪們轉虛為實,變成似乎在歷史上確實存在過的賢明君主、英雄或者叛逆者。所以,當我們再回到法律領域,而發(fā)現(xiàn)法律也完全具有世俗性質的時候,應該不會感到意外!1〕英國學者梅因也有類似的觀點, 認為人類社會有一時期,法律規(guī)范尚未脫離宗教規(guī)范而單獨存在,在中國則已超過此點。對此,我國著名學者瞿同祖表示了不同看法,指出:從表面上來觀察,我們確不易見宗教在中國法律史上的地位。根據(jù)歷史材料,我們實無像漢穆拉比(Hammurabi),摩奴(Manu)或摩西(Moses)法一類出自神授的法律。在我們祖先的意識形態(tài)中,根本沒有像希臘人那樣以為每一法律皆為神所擬定的觀念。同時我們的法律也不曾依賴巫術宗教的力量來維持。沒有一條所知的法律是附有咒詛的。握有司法權的人也非具有巫術或是神權的人。在中國法律制裁與宗教制裁或儀式制裁是分開的。但是如果我們作更深的研究,我們會發(fā)現(xiàn)巫術宗教與法律的功能關系是相當密切的!2〕確如瞿同祖所言, 中國古代的法觀念雖然世俗化較早,但仍然存在過神權法的思想。中國法律思想史學家張國華曾經把中國古代社會神權法思想的產生、發(fā)展和演變過程概括為:形成于夏代,極盛于殷商,動搖于西周!3〕夏、商、 西周的神權法思想,主要表現(xiàn)為為使統(tǒng)治合法化而把體現(xiàn)統(tǒng)治意志的法律說成是神意的體現(xiàn)。當時,以國王為首的奴隸主貴族都異口同聲地宣稱他們是秉承上帝或皇天的旨意(天命)來統(tǒng)治人民的。如說:“有夏服天命”:“有殷受天命”:“丕顯文王,受天有大命”等等。這種“受命于天”的“天命”思想不但有利于使他們的統(tǒng)治合法化,而且還賦予他們以神圣不可侵犯的絕對權威。因此,只有他們有權發(fā)號施令,誰也不許違抗,從而把他們對廣大奴隸、平民的鎮(zhèn)壓和對其他不服從其統(tǒng)治的諸候、方國等的討伐說成是“行天之罰”的“天罰”,動不動就“天命殛之”。基于這種神權法的思想,法的本源是神意,由此而使法神圣化。由此可見,中國古代的法律觀念和神權觀念的聯(lián)系是十分密切的。最初的神權就是法律權威甚至法律內容的直接依據(jù)。隨著歷史的發(fā)展,神權的主要功能表現(xiàn)為證明法律制度的合理性。〔4〕在西方古代社會, 法的神本源論更是盛行。《漢穆拉比法典》序言開宗明義地宣稱:“我,漢穆拉比,這位光榮的敬畏神的君主,應大阿奴與爰利爾(指天神和諸天與地的神-引者注)之召,使正義在國內昌明起來,鋤奸去邪,不許強者欺凌弱者,像沙馬斯(太陽與司法之神-引者)一樣升臨在黔首,普照全國,以求造福人群!薄5〕這一序言明白地表示君權來自于神, 因而法也是神意的顯示?梢哉f,法的神本源論是人類法律文化起源過程中必經的一個階段。包括希臘人在內的古代各民族的世界觀,在其早期發(fā)展階段基本上都帶有神話的性質。當時,政治觀點和法律觀點還沒有分化成為相對獨立的領域,而是混合為整體的神話世界觀的一個組成部分。按照神話的觀點,世間的秩序是具有神的起源和意旨的全世界(宇宙)秩序的不可分割部分。有關宇宙起源(宇宙起源論)和神的起源(神統(tǒng)系譜學)的神話說法,既是思想形成的關節(jié),又是解釋思想的原則(釋義之鍵)。借助這個關節(jié)和原則并在它們的范圍之內,人們的世間生活,他們的社會制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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