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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內(nèi)傷害:老化未更換,斷裂球拍擊中珊珊
案例
在大班的體育課上,老師們?yōu)榧ぐl(fā)小朋友們學習打羽毛球的興趣,安排兩位老師打羽毛球作示范表演,小朋友們則坐在兩旁觀看。當示范的王老師正在聚精會神地與另一老師進行表演時,手中的羽毛球拍突然斷裂,球拍前端飛出擊中在旁邊觀看的小朋友張珊的頭部。造成張珊鼻骨裂傷。事后,因與幼兒園無法協(xié)商一致,張珊的父親為賠償事宜向法院起訴。要求幼兒園和王老師賠償各種損失共計78萬元。
經(jīng)鑒定,該球拍斷裂系因材質(zhì)老化、受力過重所致。類似幼兒被幼兒園教具、玩具意外致傷應如何處理?
【評析】
這是一起因幼兒園玩具或教具老化而發(fā)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責任認定問題。
幼兒園為開展正常的教學活動,安排老師為幼兒進行教學示范并沒有過錯。但是,教學過程中使用的教具或玩具應符合安全標準,《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學校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九條第(一)項亦規(guī)定,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造成學生傷害事故的,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jù)上述規(guī)定,幼兒園對教學過程中供老師使用的教具或供學生使用的學具應有義務保障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標準,消除不安全因素如果因疏忽而未能做到,使幼兒遭受意外傷害,過錯顯而易見。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有關過錯原則的規(guī)定,幼兒園理應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中,張珊的意外受傷系球拍斷裂脫把所致,而球拍斷裂脫把的原因系材質(zhì)老化、受力過重。材質(zhì)老化無法承受一定力度的球拍還被幼兒園用來作為教學的工具,顯然不符合規(guī)定的標準,存在不安全的因素。根據(jù)上述分析,幼兒園應對張珊及其家長遭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具體賠償數(shù)額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處理。
至于王老師本人,雖然張珊的受傷系由她手中的球拍所致,但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球拍系幼兒園提供給她的教學示范用具,她的行為
是履行幼兒園分配的教學工作的職務行為,該職務行為造成的他人損害應由幼兒園承擔,王教師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
(1)幼兒園對教學場地、設施、設備等應定期進行檢查,對危險、老化、過期、變質(zhì)等不符合規(guī)定標準、存在有安全隱患的,應及時維修、更換或淘汰。
(2)幼兒園老師在每次使用教具、玩具前應仔細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后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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