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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shù)钠谙?/p>
工傷險的定義
工傷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chǎn)、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yè)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y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jīng)濟補償、醫(yī)療和職業(yè)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工傷即職業(yè)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jīng)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fā)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yè)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guī)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yè)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fā)[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xiàn)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jù)。
(2003年4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5號公布根據(jù)2010年12月20日《國務院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修訂,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工傷職工受傷后,怎樣才能使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得到最有效的保障呢?在工傷賠償中不可忽視的一點,就是要把握好工傷認定、鑒定、賠償過程中的三個重要期限。
一、申請工傷認定期限
當職工發(fā)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期限,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xù)。如果超過期限,就很難認定了。對于申請工傷的期限,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發(fā)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yè)病防治法規(guī)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tǒng)籌地區(q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jīng)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期限
職工發(fā)生傷害事故,經(jīng)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
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fā)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jīng)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fā)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期限。
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期限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期限上來看可以分兩種。
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yè)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在依法規(guī)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fā)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期限。
另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fā)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期限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期限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其他有關工傷賠償?shù)钠谙蓿?/strong>
1、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的期限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
2、工傷認定結束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保存:50年。
3、視為工傷的情形之一是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在一定的時間內搶救無效死亡,該一定的時間是:48小時內。
4、工傷爭議仲裁申請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5、工傷爭議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的45日內,案情復雜的為60日內。
6、勞動者不服工傷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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