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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是否合理?
依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試用期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工作期限,過了試用期后符合錄用條件的,成為正式的員工,那么,試用期過了卻沒有績效工資合法嗎?小編整理了以下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是否合理的內(nèi)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是否合理? 篇1
法律分析:依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沒有績效工資的,過了試用期后沒有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就是違法。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w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yīng)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試用期沒有績效工資是否合理? 篇2
依據(jù)我國相關(guān)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勞動合同約定沒有績效工資的,過了試用期后沒有績效工資是合法的,如果勞動合同有約定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就是違法。一般而言,試用期工作也需及時發(fā)放工資。拖欠工資,不發(fā)工資、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4電話投訴,該電話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電話。也可以到勞動局監(jiān)察投訴。
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依法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而績效工資是以對員工績效的有效考核為基礎(chǔ),實現(xiàn)將工資與考核結(jié)果相掛鉤的工資制度,法律上并沒有規(guī)定。
因此,如果試用期的合同里沒有說明會發(fā)績效,那么不給績效工資就是合法的,反之則違反。
法律依據(jù):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的規(guī)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關(guān)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guī)定 》
第四條
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
(一)計時工資;
(二)計件工資;
(三)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加點工資;
(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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