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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時間:2024-08-17 05:22:10 勞動合同 我要投稿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隨著廣大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簽訂合同能夠較為有效的約束違約行為。那么正式、規(guī)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同志(先生、女士):

  身份證號:

 。 ]年[ ]月[ ]日,我單位與您簽訂的`[ ]期限的勞動合同(編號: ),

  現因 原因,[ ]年[ ]月[ ]日終止(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 ]年[ ]月[ ]日,公司已經就解除勞動合同事宜征求工會意見,工會已經同意。

  根據《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fā)給經濟補償的情形,經濟補償金按照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工資待遇按照正常發(fā)薪日,停薪日為[ ]年[ ]月[ ]日。

  請于[ ]年[ ]月[ ]日到公司人力部門辦理工作交接手續(xù)。

  本通知書原件一式兩份,公司留存一份,本人留存一份。

  單位: (簽字蓋章)

  時間:

  簽收頁

  本人于 年 月 日收到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簽名:

  日期: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2

  編號:

  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第 條項之約定,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的 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元。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勞動者)

  蓋 章: 簽 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簽 章:

  勞動用工登記機關蓋章:

  勞動用工登記日期:

  年 月 日

  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印制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3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周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 個人提出辭職 ,于 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4

  本單位與 同志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于 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該同志在本單位工作已有 年 月。

 。▎挝簧w章):

  經辦人: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工作崗位為 ,現因 原因,依據 ,決定于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為 年 月,如未找到新的用人單位,請于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本人戶籍所在地勞動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5

xxx先生/女士:

  您于20xx年x月x日向公司提出了不再續(xù)簽勞動合同的通知,鑒于您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效期截止至20xx年x月x日,請您于20xx年x月x日前將離職手續(xù)辦理完畢,并到人力資源部結算工資。

  同時,也非常感謝您一直以來辛勤的`工作。

  希望您在新的工作崗位上取得更大的成績!

  本通知書一式兩份,人力資源部門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各執(zhí)一份。

  xxx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

  20xx年x月x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6

  篇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社保局版本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同志:

  你與本單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于年 月 日因 (原因)解除(終止)。你在本單位 崗位上工作,工作年限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共 年月。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本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本證明一式七份,用人單位留存一份,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四份交勞動合同訂立和履行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仲裁科、養(yǎng)老、失業(yè)、醫(yī)保中心各一份),一份本人持用。

  2、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如有爭議,可在收到本證明一年之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依法申請勞動仲裁。

  3、此證明應當履行簽收手續(xù)以備查。不辭而別未辦理任何手續(xù)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按相關法規(guī)及內部規(guī)章制度作出處理決定,并采取公告或委托公證機構送達的方式送達。

  本證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制定。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7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 決定于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即日起,60日內到各鄉(xiāng)鎮(zhèn)勞動和社會事務管理服務站失業(yè)保險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注:該同志:本單位工作時間為 年 個月;連續(xù)工齡 年 個月。領取(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安置費)計 元。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同志:

  本單位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因 原因,依據 ,

  決定于 年 月 日與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請你于即日起,60日內到各鄉(xiāng)鎮(zhèn)勞動和社會事務管理服務站失業(yè)保險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手續(xù)。 (注:該同志:本單位工作時間為 年 個月;連續(xù)工齡 年 個月。領。ń洕a償金、生活補助費、安置費)計 元。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8

  單位名稱(蓋章): 勞動保障證號:

  2、本表一式一份,由用人單位填寫;

  3、本表可登錄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網下載。

  辦 理 須 知

  用人單位與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應先到市(縣)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手續(xù);憑備案審核意見,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中止職工社會保險關系;于職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15日內,到市(縣)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及檔案轉移手續(xù),并及時向失業(yè)人員出具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的待遇審核意見。

  一、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備案

  1、用人單位在辦理終解備案時,需提供《南京市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備案及失業(yè)保險待遇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或聘用合同;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系本人意愿中斷就業(yè)的,還應提供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及有關材料。

  2、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應在辦理終解備案前申報經濟性裁員。

  3、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氖陆佑|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ǘ┰诒締挝换悸殬I(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ㄋ模┡毠ぴ谠衅、產期、哺乳期的;

 。ㄎ澹┰诒締挝贿B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失業(yè)保險待遇審核

  1、用人單位辦理失業(yè)保險待遇申報,需提供經終解備案審核的.《申報表》;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以及本人的書面辭職申請);戶口簿復印件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職工社會保險關系變動表;失業(yè)人員檔案材料及勞動保障部門認為應提供的相關材料。

  2、符合失業(yè)保險金領取條件的本市戶籍失業(yè)人員,均應到戶籍所在區(qū)(縣)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失業(yè)登記和失業(yè)保險金申領。在辦理該手續(xù)前,須辦理社會保險繳費的暫時中止。

  3、非本市戶籍失業(yè)人員選擇在本市享受的,還應提供有效的暫住證及復印件;選擇回戶籍所在地享受的,還應提供享受地失業(yè)保險經辦機構賬號、賬戶名稱、開戶行;選擇一次性領取失業(yè)保險金的,則不再享受在領失業(yè)人員應享受的其他失業(yè)保險待遇。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9

  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存根) 第 號 職工姓名:,工作崗位:入職日期:年 月

  日,工作年限:年 月 勞動合同期限: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日期:年 月 日 經辦人: 年 月 日 勞動者簽收: 年 月 日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第 號 _____年__月__崗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_年__月__日起至_

  ___年__月__日止,已于年 月 日終止(解除)勞動合同。在本單位

  工作年限為___年___月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協商一致由勞動者提出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你本人提出申請,經雙方協商一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之規(guī)定,同意于____年__月_ _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 單位(蓋章):年月日 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

 。ǚ莿趧诱咭庠赣萌藛挝粏畏矫娼獬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guī)定,現決定于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

  于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xù)。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單位(蓋章):年月日 終止勞動合同決定書

 。ńK止合同 樣本) 員工姓名:,身份證號:,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 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款之規(guī)定,

  決定與你終止勞動合同。請你于_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xù)。 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

  仲裁。 單位(蓋章):年月日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0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fā)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系,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系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于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并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并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于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并不會造成其失業(yè),且更類似于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于: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后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后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yè)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于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并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于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于37條對于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說新法對于告知義務強調采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yè)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guī)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于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么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于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guī)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采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于國家規(guī)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并非可以隨意提高。對于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衛(wèi)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并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并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于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于政策、執(zhí)法的不統(tǒng)一,并不能完全歸咎于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復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于以前發(fā)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后續(xù)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guī)定會給出答案。

  4.規(guī)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guī)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于規(guī)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guī)”,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這里法規(guī)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guī)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那么,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布的部門規(guī)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guī)章在勞動法體系中占據著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guī)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采用“規(guī)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guī)章囊括進“法律、法規(guī)”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guī)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fā)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guī)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guī)章制度屬企業(yè)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于后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均不得低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于規(guī)章制度了,那么規(guī)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yè)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guī)章制度所規(guī)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于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guī)章制度沖突于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那么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guī)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于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yè)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yè)用工關系的極大不穩(wěn)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說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于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guī)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于規(guī)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并未進行具體的說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yè)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guī)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yè)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于企業(yè)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鑒于網絡數據易于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采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后,關于損害勞動者權益,并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guī)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么這樣的規(guī)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guī)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說的。確切的說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復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采用了解除之說,其用意在于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采用了強調式的條款,并規(guī)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qū)別:第38條并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著重在后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關于“兼職”的禁止性規(guī)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并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yè)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后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于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采用情形二,而對希望借此裁退的人員采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于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于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于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guī)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guī)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后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著本質性區(qū)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fā)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雇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說,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系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后,勞動關系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于各地方性法規(guī),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yè)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敘。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yè)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guī)定,對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的作業(yè)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規(guī)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yè)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鑒于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醫(yī)療觀察期情形規(guī)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里,我們順便對職業(yè)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并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yè)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yè)病是有一定范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衛(wèi)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布的《職業(yè)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yè)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說,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于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系。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于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zhí)行。具體來說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系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系,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系,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1

  用人單位:

  勞動者姓名: 性別:身份證號碼:

  因以下第 項

  1、勞動者辭職或自動離職;2、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合同;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合同;4、勞動者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5、其他原因勞動合同終止的(辭退、開除、

  除名) 。雙方合同期限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工作崗位: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 年 ,本人本單位繳納失業(yè)保險年限 年 月,自年 月 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現報去備案。

  職工:(簽字)

  單位:(蓋章)

  勞動人事局(蓋章)

  年 月 日

  說明:

  1、解除或終止合同均應填寫本備案書,備案時單位應持《勞動合同》文本作為審查依據。

  2、本備案書一式五份,單位二份,本人檔案一份,社會保險處、勞動就業(yè)辦公室各一份。

  3、此備案書不影響勞動關系雙方發(fā)生勞動爭議時的'申訴權利。

  4、解除合同書備案后,按照《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向勞動者履行告知義務,告知其檔案轉移和保險手續(xù)的辦理情況及進行失業(yè)登記的事宜。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2

  編號:

  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條 項之規(guī)定和勞動合同第十八條 項之約定, 雙方于 年 月 日簽訂的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 的`勞動合同于 年 月 日解除(終止)。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的工作崗位為 ,在甲方工作年限為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甲方按 月支付乙方,計人民幣 元。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3

 。▌趧诱咝彰 (勞動保障卡號:),戶籍為 市 區(qū) 街道,于年 月進入本單位(勞動保障證號:),最后一期勞動合同期限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條 款(款項摘要: ),于 年月日與其終止□/解除□(兩者“√”選其一)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三十六條解除的應選擇:□單位提出/□個人提出)。

  如對本證明有異議,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位 蓋 章)

  年 月 日

  注:1、證明內容應當填寫準確、完整,不得涂改;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中勞動者本人提出的,不享受失業(yè)保險待遇。

  3、此證明一式兩份,一份交由勞動者本人,一份存入勞動者個人檔案;其中非本市戶籍人員選擇回原籍享受失業(yè)保險金的,存入個人檔案中的一份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留存。

  《勞動合同法》中有關勞動合同

  終止或解除部分條款選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

  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yè)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ㄒ唬┰谠囉闷陂g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拘不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yè)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ㄒ唬┮勒掌髽I(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二)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ㄈ┢髽I(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ǘ﹦趧诱唛_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4

  甲方: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現就終止勞動關系的相關事宜確認如下:_______________

  1,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雙方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下稱"離職日")解除勞動關系。乙方保證自離職之日起,不得再以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的名義對外從事任何活動,并將任何可以表明乙方曾經為甲方員工的文件、資料、證明(包括但不限于授權委托書、胸卡、門卡、鑰匙、名片、蓋有甲方公章的文件或空白合同等)全部交還甲方。

  2, 乙方確認,甲方已經足額、按時向其支付工資、獎金、經濟補償金及各項保險福利,且乙方均已收到并對該金額無任何異議。

  3, 乙方應在離職一個月內將其個人檔案及保險關系從甲方轉出。自離職日起,甲方停止為乙方交納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4, 截止到離職日,雙方未結清的全部財物內容為:_______________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的稅前離職工資 ¥ 元 , (社保、公積金及個稅代扣代繳,以實際為準),以銀行轉賬方式于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日前支付。

  (2)雙方應在約定的日期之前結清及/或歸還上述財物。除上述財物外,雙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財物糾紛。至此,雙方對勞動關系的解除不存在任何爭議。

  5, 乙方保證不對甲方及/或甲方關聯公司提出任何勞動相關仲裁、訴訟或舉報(除非甲方未及時履行以上規(guī)定)。

  6, 乙方確認,在勞動合同解除之后,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保密義務并不隨之終止,乙方仍需履行其所承諾的保密義務及本確認書第一條保證義務,直到甲方書面同意其解除此項義務,或事實上不會因違反本合同的'保密條款而給甲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損害時為止。乙方違反此規(guī)定,應承擔離職前 12個月工資總額的違約金,如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全額的賠償責任。

  7, 本確認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zhí)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15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guī)定,本單位解除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規(guī)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fā)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說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zhí)顚懹泄潭ㄆ谙蕖o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愿:①自動離職②因自動離職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并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

  非本人意愿: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xù),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yè)服務機構辦理失業(yè)登記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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