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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會議管理制度
烽火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會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公司股東會工作,確保股東會決策的科學性和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關規(guī)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由烽火商貿(mào)有限公司、烽火建筑有限公司組成。
第三條 股東會按照公司章程規(guī)定行使下列職權:
⑴ 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方針和投融資計劃;
⑵ 選舉和更換公司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⑶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jiān)事,決定有關監(jiān)事的報酬事項;
⑷ 審議和批準公司董事會的報告;
⑸ 審議和批準公司監(jiān)事會的報告;
⑹ 審議和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⑺ 審議和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⑻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⑼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⑽ 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作出決議;
⑾ 對公司發(fā)行公司債券或其他對外融資事項作出決議;
⑿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zhuǎn)讓股權作出決議;
⒀ 修改公司章程;
⒁ 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應由股東會作出決議的事項。
第四條 股東會主要以會議議決的方式行使職權,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應于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后的6個月內(nèi)召開。代表不少于10%表決權的股東,或者不少于2名的董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臨時股東會會議與股東會定期會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因特殊原因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jiān)事會召集,監(jiān)事會主席主持;監(jiān)事會不召集或不能召集的,代表不少于10%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六條 股東會會議就某一事項進行表決時,股東應對擬議事項提出明確的贊成或反對意見。股東對擬表決事項不明確提出贊成或反對意見的,視為棄權。
第七條 各股東行使的表決權比例為:
烽火商貿(mào)有限公司%;
烽火建筑有限公司%;
第八條 股東會表決的一般事項,須有超過50%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其中下列重大事項須有不少于67%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才能有效:
⑴ 公司章程的修改;
⑵ 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⑶ 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⑷ 公司注冊資本的增加或者減少;
⑸ 公司對外擔保、投融資計劃與發(fā)行公司債券;
⑹ 公司與其他經(jīng)濟組織合并、分立或者變更公司形式;
⑺ 公司的終止、解散和清算事項。
第九條 股東會會議原則上由各股東法定代表人親自參加,如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人參加,代理人參會時須提交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加蓋股東單位印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注明授權范圍和授權期限。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紀錄或會議專項決議須由參會的全體股東代表簽名,并加蓋全體股東單位印章。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的籌備工作由董事會負責。會議通知、議題和議案應在會前至少15日內(nèi)送達股東各方。會議紀錄或會議專項決議文本的制作、保管由董事會秘書承擔。
第十二條 本制度沒有規(guī)定或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董事會。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股東會審議通過之日起生效。
烽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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