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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案
導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案。郭樹芝與張從軍于1983年9月結婚,生有兩個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現(xiàn)。本文法律快車網通過郭樹芝的協(xié)議離婚案例,為你講述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案的相關內容。 導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案。郭樹芝與張從軍于1983年9月結婚,生有兩個女孩,自1985年起,郭有精神失常表現(xiàn)。本文法律快車網通過郭樹芝的協(xié)議離婚案例,為你講述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案的相關內容。「案情」
原告:郭樹芝,女,漢族,31歲,系呼圖壁縣芳草湖總場種畜場職工。
法定代理人:郭樹文,男,漢族,44歲,系伊寧市有色地質勘查局703大隊干部(郭樹芝之兄)。
被告: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呼圖壁縣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徐茂松,局長。
呼圖壁縣民政局答辨稱:在辦理離婚的整個過程中,被告均是按照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并無半點違法行為,給郭樹芝與張從軍發(fā)的離婚證是完全合法的。
「審判」
呼圖壁縣民政局不服,以呼圖壁縣精神病醫(yī)院不屬精神病司法鑒定部門,且該鑒定內容對郭樹芝在實施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未作結論,不能作為判決的依據(jù)等為由,上訴至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根據(jù)被告呼圖壁縣民政局的申請,委托新疆自治區(qū)司法鑒定委員會對郭樹芝在辦理離婚登記時是否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進行精神病司法鑒定。該鑒定結論為:郭樹芝屬情感性精神病雙相Ⅰ型,1990年前后離婚時正處于狂躁發(fā)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yōu)勢情感的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實施的,無協(xié)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
「評析」
一、該案屬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圍。
該案應否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機關認為:協(xié)議離婚屬雙方自愿行為,婚姻登記部門只是履行登記發(fā)證手續(xù),并非民政部門依職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人民法院不應作為行政案件受理。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八)項規(guī)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人身權是指與自然人人身和法人或其它組織實體不可分離的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婚姻自主權等等。民政部門是我國辦理婚姻登記(包括結婚和離婚)的特定主管機關,其依職權進行婚姻登記的行為,涉及當事人婚姻自主權的行使,也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按照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規(guī)定,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包括婚姻自主權)、財產權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呼圖壁縣人民法院為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
二、該案的被告主體應該是縣民政部門。
芳草湖總場計劃生育辦公室,履行婚姻登記,是受呼圖壁縣民政部門的委托,行使職權,其進行婚姻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訴訟的法律后果,應由法律授權的行政主管機關縣民政部部門承擔。該案在受理時,呼圖壁縣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確定呼圖壁縣民政局作為被告是正確的。
三、婚姻登記機關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準予離婚登記違反法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從程序與實體兩個方面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如果違反法定程序,其具體行政行為即為違法。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根據(jù)當事人雙方對離婚所持的態(tài)度不同,在處理程序上區(qū)分為行政程序和訴訟程序。
即對解除婚姻關系表示一致意愿,沒有爭執(zhí)分歧,情節(jié)簡單的可依照行政程序由法定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對彼此主張分歧、情況比較復雜的由人民法院依照訴訟程序處理;橐龇ǖ诙臈l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應即發(fā)給離婚證!
據(jù)此,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審查離婚申請,準予離婚登記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查明雙方是否確屬自愿離婚,雙方當事人對離婚的意愿必須是一致的和真實的,這是確定離婚登記最根本的條件。離婚是民事法律行為,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的行為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二)查明雙方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本案中,郭樹芝與張從軍協(xié)議離婚,從形式上看,雙方對離婚的意愿表示一致,并對財產分割和子女問題作了處理,但實質上看,郭樹芝由于患精神病,離婚前后正處于狂躁發(fā)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yōu)勢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的情況下實施的,無協(xié)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不宜適用離婚登記的行政程序,而應適用訴訟程序,在訴訟中必須由監(jiān)護人代理訴訟。因此,本案婚姻登記機關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不能真實表達意愿的情況下發(fā)生的離婚協(xié)議行為,按照行政程序進行登記并批準離婚,違反了法定程序。本案中一二審人民法院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呼圖壁縣民政局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判決撤銷,是正確的。
四、對精神病的認定要依據(jù)法定機關的鑒定。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要通過審查證據(jù),查明案件事實,確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本案審理中,呼圖壁縣民政局對人民法院委托該縣精神病醫(yī)院對郭樹芝精神病進行鑒定提出了異議。呼圖壁縣精神病醫(yī)院對郭病情診斷為精神分裂癥,但還不能證明郭樹芝是否屬于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而二審法院委托自治區(qū)司法鑒定委員會對郭樹芝的病情進行鑒定后作出的“郭樹芝屬情感性精神病,離婚前后正處于狂躁發(fā)作期,離婚行為是由于病理性優(yōu)勢情感支配在不能控制下實施的,無協(xié)議離婚能力,即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結論,則是可以據(jù)以認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鑒定依據(jù)。人民法院依該鑒定結論認定縣民政機關依行政程序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協(xié)議離婚準予登記,違反了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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