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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傷重新鑒定申請書
輕傷重新鑒定申請書申請人:_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______律師。通訊地址或聯(lián)系方法: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事實與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作為___________________案__________人__________ 委托的_____________律師,認為關于_________的鑒定(勘驗)存在以下問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的規(guī)定,特提請對____________________事項重新鑒定、勘驗。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簽名)
律師事務所: (蓋章)
年月日
錫市公安局、崇安公安分局:
事由:
我叫沈愛斌,是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支隊的隊員,也是市法學會會員,73年出生,黨員,2002年從部隊轉業(yè)到無錫市崇安區(qū)城-管行政執(zhí)法大隊,03年起擔任副大隊長,因與大隊長時曉昇在工作中產生矛盾,05年10月崇安區(qū)城-管局將我從大隊調到局執(zhí)法管理科任科長,07年9月3日崇安區(qū)城-管局又任命我為行政執(zhí)法大隊副教導員,并于08年元月8日從局機關回到大隊(此時大隊已從區(qū)城-管局劃轉到市城-管行政執(zhí)法支隊名下),電話:13806180075,博客:m.oriental01.com/chinawx9388。
2008年1月23日,大隊長時曉昇把我叫到他辦公室,對我進行無理漫罵和訓斥,我不服其訓罵,大隊長時曉昇和高峰(大隊長助理)把我嘴唇打破,左腿踢出血。并立即上報我07年度公務員考核為基本稱職。
讓我難以接受的是,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無錫市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支隊將我07年度公務員考核評定為基本稱職,但在評定我基本稱職半年后,仍沒有任何組織或領導將評定我基本稱職的具體事實和理由與我見面(時至2011年7月18日,仍沒任何組織或領導與我見面!!)。
于是,2008年8月19日上午9時許,我主動到大隊長時曉昇的辦公室(大隊部三樓中間一間),依據《公務員法》和《江蘇省公務員考核實施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要求大隊長把這些問題對我講明并進行一次談話,誰知,他聽明我的來意后,再次在他的辦公室內遭到他和高峰、高銘(聘用隊員)三人的毆打(頭部傷勢為時曉昇毆打)。而在我被毆的整個過程中,我都沒還手,這是我的嚴重失誤!!
毆打之后,時曉昇見我不還手,怕我身上有錄音,又把我身上的東西全部搜走,并把我手機里的所有信息全部刪除,在110警-察(徐剛,電話:13921395281)來之后,才幫我將被非法搜走的財物索要了過來,這時時曉昇已經跑到隔壁房間,我要求110警-察抓住他,警-察說他跑不掉,并讓我和時曉昇一起到派出所,于是我坐110警-察的車到了通江派出所,過了約10分鐘,時曉昇開車帶著王劍(隊員)和高峰(參與毆打的隊員)來到派出所,是當時的派出所教導員幫他們開的電子防盜門上二樓的,我當時坐在大廳的接待桌前,當時大約上午10時。
他們上樓后,民-警徐剛下樓開車將我?guī)У饺壕驮\,拍好腦部CT后,醫(yī)生強制讓我住院,說我不能動,腦部有出血,于是在13時,我住院了,同時,我把傷情告訴了派出所,下午,民-警徐剛到醫(yī)院給我拍了頭臉部的照片,大隊安排王劍在醫(yī)院陪我。
時曉昇在第一時間得知我的傷勢,知道蛛網膜下腔出血已構成輕傷,為了逃避法律制裁,一方面讓協(xié)同犯高峰和高銘來做偽證,把他打我致傷說成是我自己撞墻所為,并在派出所做了證人證言筆錄;另一方面,在派出所的幫助下,在已經做好筆錄后,又從派出所出去,制造偽證,將他自己將右手掌骨砸傷,并到派出所做筆錄指控是我所為,誣陷我,還也到市公安局那里“弄”了一份構成輕傷的鑒定報告,以此來抗衡我的輕傷。
08年9月10日辦案民-警周庭到醫(yī)院帶我到無錫市公安局法醫(yī)處對傷勢進行鑒定,市局薛春生法醫(yī)開具證明讓我到無錫市人民醫(yī)院請CT主任對頭部CT進行讀片并出具報告,然后我又將無錫市人民醫(yī)院CT主任的報告交給了市公安局薛法醫(yī),08年9月26日崇安分局根據市局薛法醫(yī)的結論以崇安分局名義給我鑒定結論:頭部損傷已構成輕傷。
崇安區(qū)檢-察-院告知我:辦案機關(分局)對我和時曉昇個人的輕傷均不單獨立案,而是對我們兩個人在房間里發(fā)生的事件,且兩人都構成輕傷這個事件立案了。
崇安公安分局和時曉昇本以為這樣我就不敢追究時曉昇的責任,我如追究時的責任,時就追究我的責任,想用他的偽證來抗衡他將我打傷構成的輕傷。而且,還找兩個隊員做偽證。
時曉昇將辦案機關買通后,崇安公安分局既不對證人證言進行查證,又不對我和時的客觀傷勢作任何調查,決定不予立案。
在給我不予立案復議決定書后,崇安公安分局法制科諸宇魏科長把我叫到他辦公室,對我說:“證據對你不利,有兩個證人證明你是自己撞墻的,所以我們決定不予立案”。
10月24日我向崇安區(qū)檢-察-院申請立案監(jiān)督。
11月6日市公安局長趙志新信訪接待了我,并讓市局法制處將案卷調過來看后給我答復。12月30日,市局法制處姓盛科長和市局信訪處羅處長與我見面,盛科長說:“不予立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當我要求他講明什么事實,什么證據時,盛科長卻說:“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沒必要告訴你!”整個過程我都有錄音!!
09年1月初我向區(qū)檢-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根據我的傷勢特征做致傷物推斷鑒定。
在我申請立案監(jiān)督三個月后(2009年1月),崇安區(qū)檢-察-院才看到案卷,給我答復:案情與我陳述基本相同,是有兩個人證明我是自己撞墻所致,從目前來看,不能要求公安機關給我立案,但不予立案依據不充分,因為案情沒有查明,考慮到兩家關系,不給公安發(fā)文書,并說他們已經與公安聯(lián)系,要求公安查明案情。
崇安區(qū)檢-察-院的答復與市公安局法制處盛科長的答復是一對矛盾!!!
區(qū)檢-察-院與分局聯(lián)系后,分局感到很大壓力,因為案情都沒查明就決定不予立案,我可以控告分局瀆職,于是,2009年2月份,崇安分局就以區(qū)政法委名義組織調解,但他們始終在包庇時曉昇,只同意賠我藥費,不同意處理大隊長等人,在09年3月底談崩。
陰謀開始
09年3月31日上午,崇安區(qū)檢-察-院吳海研副檢察長電話通知我,要我馬上寫一份做致傷物推斷的申請,我在當日下午1時到區(qū)檢-察-院,聯(lián)系吳檢察長后,她讓一個年輕的女同志下樓將我的申請拿去。第二天,吳檢察長又電話告知我,說我的申請當天下午就交給了分局,分局答應立即啟動致傷物推斷的鑒定程序,聽了吳檢察長的話,我心里非常高興。
2009年4月16日,崇安公安分局將區(qū)公、檢、法、市局法醫(yī)和市第二人民醫(yī)院的醫(yī)生等人召集到通江派出所會議室,辦案民-警周庭通知我也去了,并讓我在會上講述了事發(fā)經過,然后通江派出所和分局法制科讓我提供所有病歷資料,并帶本人到三院拍了一張CT片,并讓我給他們提供所有病歷,還向我借了4張原始CT片,說是做致傷物推斷鑒定時要用。誰知,崇安分局并沒有按我申請的內容進行鑒定,而是拿著我的病歷資料到江蘇省公安廳故意將我的輕傷改為輕微傷。
09年4月27日,辦案民-警周庭電話通知我,要我第二天中午到所里一趟,4月28日中午我準時到了通江派出所,華晨陽副所長、丁未和分局法制科周琪三人將我押進了一輛桑塔那車后排座位中間,然后他們分兩邊座我左右兩側,象是看押犯人一樣,然后開到市公安局,把市局法醫(yī)處薛春生法醫(yī)接上了車,我根本不知他們要把我?guī)У侥睦铮缓筌嚿狭藴麑幐咚,從他們的談話中,我知道他們要把我(guī)У绞」矎d,我以為是為我做致傷物推斷鑒定。
到了省公安廳大門口,薛法醫(yī)聯(lián)系了省廳法醫(yī)科周科長(薛法醫(yī)說是他的同學),然后把我?guī)У绞d信訪接待處。薛法醫(yī)將一些材料交給了周科長,周科長就要我講一下受傷經過,我就問周科長:“你們這是在做什么?”周科長很驚訝地說:“怎么?你不知道?我們是在給你做損傷程度鑒定!蔽艺f:“我沒有要求做損傷程度鑒定,市局已經給我鑒定構成輕傷了,為什么還要鑒定?”周科長聽了我的話說:“你沒有要求鑒定,我就不做了。”說著就把案卷一合起身準備走人,這時,在一旁的薛法醫(yī)急忙說:“不搭嘎,不搭嘎,來了就做吧!蔽艺f我是申請做致傷物推斷鑒定的,周科長又驚奇地問我道:“你有書面申請嗎?怎么案卷里沒有呀?”我說區(qū)檢-察-院讓我提交的,檢-察-院交給分局的,這時,在一旁的周琪、華晨陽和丁未三人異口同聲地對我說道:“你交給檢-察-院的我們怎么知道?”然后,周科長又非常奇怪的說:“案卷里怎么一張照片也沒有?”我說:“不對,在我住院當天,110警-察(徐剛,電話:13921395281)就到醫(yī)院為我拍了照片,而且,在我對不立案申請復議時,我也向分局法制科潘濤提交了20張照片,潘濤還給我寫了收條呢!甭犃宋业脑,周科長用疑惑的眼光看了看他們。
2009年5月22日上午,崇安公安分局又給我一份人體損傷程序鑒定,結論是排除“蛛網膜下腔出血”,損傷程度屬輕微傷,但結論中結合案情認定我是被他人打傷!!分局法制科周琪說,結論上的內容是從省廳法醫(yī)科的結論上一字不改轉給我的。
讓我納悶的是,無錫市三院、無錫市醫(yī)管中心、無錫市人民醫(yī)院都認定我腦部有出血。
隨后,我立即與江蘇省公安廳負責給我鑒定的周科長聯(lián)系(電話:02583526562),周科長說“排除蛛網膜下腔出血”的結論是省廳聘請省人民醫(yī)院專家會診得出的結果。
于是,09年6月17日,我來到江蘇省人民醫(yī)院,掛了院外影像學會診號,然后就到CT室找到王德杭主任,我走進他的辦公室,他看了我兩眼,然后的話語讓我萬分驚訝,王德杭主任突然莫名其妙地沖我冒出這樣的話語:“我不是法醫(yī),你要打官司不要找我,你兩年前的片子我不會看的!你這個病人我不看,你去退號吧,你去投訴我也可以!!”我聽了他的話一時愣在那反應不過來,然后我說道:“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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