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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盜竊罪與搶奪罪的界限
【摘要】通過對盜竊罪與搶奪罪概念的比較,國外關于盜竊行為與搶奪行為的規(guī)定,盜竊罪與搶奪罪構成要件的比較,以及新說與通說的分歧等方面展開論述,明確了盜竊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新說中提出的盜竊與搶奪的區(qū)別在于:是否屬于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行為是否構成對物暴力相比,從秘密與公開的角度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更為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關鍵詞】盜竊;搶奪;秘密竊取;公開奪取 盜竊罪與搶奪罪在現實生活中屬高發(fā)性犯罪,且在司法實踐中兩罪較易混淆,學界爭論不斷,為此,對此問題再行探討具有理論和現實的雙重意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不使用暴力,脅迫等強制方法,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秘密竊取,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開奪取。在世界范圍內,將搶奪罪獨立成罪并不多見,英美法系和歐洲大陸法系好多國家都將搶奪罪根據不同的情況歸入盜竊罪與搶劫罪中。 從盜竊罪與搶奪罪的構成要件方面來看,盜竊罪與搶奪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一種秘密竊取的方式,而搶奪罪在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公然奪取的方式。這是目前學界的主流認識(以下簡稱通說)。 在張明楷教授的《盜竊與搶奪的界限》(下面簡稱為新說)中提出了從秘密與公開的角度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有許多的缺陷,如,甲男在火車站站臺上看見一剛下車的旅客乙女帶著3個小孩,旁邊放著6件行李,便上前詢問是否需要雇人扛行李。二人商定,由甲將乙的4件行李扛出車站,乙付給甲10元人民幣作為報酬。甲扛著4件行李出站后,乙的小孩被車站工作人員攔下查票。乙在出站口內出示車票,同時密切注視著已出站的甲。甲見乙仍在出站口內,在明知乙注視著自己的情況下,將行李扛走。在本案中,甲的行為成立盜竊罪,但甲的行為并不具有秘密性。新說認為在此犯罪過程中,客觀上,行為人并不具有秘密性,所以從客觀上認為盜竊罪具有秘密性是不恰當的。新說在批判了通說的基礎上提出了自己的區(qū)分標準,“盜竊行為既可以具有秘密性,也可以具有公開性;以對物暴力的方式強奪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具有致人傷亡可能性的行為,才構成搶奪罪。盜竊罪與搶奪罪的界限在于對象是否屬于他人緊密占有的財物,行為是否構成對物暴力!钡鯓诱J定對物緊密占有?對財物怎么樣奪取算是對物暴力,這些問題都很難得到解決。按照新說的標準去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恐怕在實踐中會有更多的不確定。 新說只是從通說中關于盜竊罪的一些行為在客觀方面考察沒有明確的顯示出秘密性,就認為盜竊行為不要求具有秘密性。新說的這一認識是值得商榷的。正如前面所述,盜竊罪秘密性的判斷應當結合主客觀方面綜合考慮,不能單純的將主觀要素拋開去談論客觀要素是否具有秘密性,任何實行行為都是主客觀要素相結合才能判斷出這一行為的定性。拋開主觀要素去談論盜竊行為是否具有秘密性很顯然是不合理的。秘密竊取的判斷是主客觀相統(tǒng)一意義上的考量結果,當談論秘密竊取行為時,顯然包含竊取行為的主觀要素在內,甚至是以主觀要素的存在為前提。新說中單純考慮盜竊行為在客觀方面是否具有秘密性,在現實中對盜竊罪的認定是沒有意義的,正如不結合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面,即無法認定行為人在實施殺人行為是是故意的還是過失的一樣,無法在現實中定罪量刑。 本文認為從客觀到主觀面來認定犯罪行為作為一個認定犯罪行為的總的原則是毫無疑問的,對于絕大多數犯罪來講,都是從犯罪的客觀要素上來區(qū)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但有些犯罪行為在客觀要素上是很相似的,單純按照客觀要素方面很難以將其區(qū)分,因此需要結合主觀要素方面加以考慮,若此時仍然機械的堅持從客觀要素入手來區(qū)分兩個客觀要素基本相同的罪名,難免太過于死板,不利于更好的區(qū)分兩個犯罪行為的界限,因此需要從主觀方面來加以區(qū)分。犯罪行為的行為類型是主客觀要素統(tǒng)一的結果,只有把主觀要素和客觀要素結合起來考慮,才能準確判斷犯罪行為。而新說中將客觀要素決定行為類型這一一般原則作為搶奪罪與盜竊罪行為類型區(qū)分的標準,沒有做到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刑法理論界一般將行為人在取得財物時,自認為沒有被財物人發(fā)現,但實際上行為人已經發(fā)現,只是由于各種原因未加阻攔,如果行為人取得了財物,即成立盜竊罪既遂。上述通說中對這種被發(fā)現,仍然成立既遂的規(guī)定的卻有值得思考的地方,對此,刑法界通說沒有說明,我認為,這應該是一種盜竊罪既遂的特例,新說,不能因為一個特例就否定了通說的觀點,這樣難免有以偏概全之嫌疑。再者,從刑法中認識錯誤這一理論,也可以認為,行為人在盜竊時,自認為沒有被發(fā)現,其實行為人已經發(fā)現,只是未加以阻擾,此時行為人發(fā)生了事實上的認識錯誤,只是在處理時按照行為人認識到的加以定罪,定為盜竊罪。 通過以上對盜竊罪和搶奪罪概念的比較,從兩罪的構成要件上區(qū)分,以及對新說與通說的比較等論述,我認為,區(qū)分盜竊罪與搶奪罪的關鍵還在于盜竊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取財的秘密竊取性,而搶奪罪在客觀方面要求具有公開奪取性。因此我認為,還是通說中對盜竊罪與搶奪罪的區(qū)分更合理一些,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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