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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解讀:血緣立法的經典
摘 要:唐律是中華法系的經典,更是血緣立法的經典。唐律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有77條,涉及唐代行政、民事、婚姻、家庭、繼承、刑事、訴訟等各個方面;其他法律關系主體如凡人、奴婢、良人、皇帝等也以血緣為依據(jù)確定,因此唐律的血緣主義特征是特別明顯。血緣與唐律的密切關系根置于唐代的自然經濟結構、專制政治結構和親尊文化結構,血緣關系透過家庭關系、生產關系、政治關系、文化關系轉化為法律關系。血緣與唐律的結合表明,血緣關系既是法律調整的對象,也是法律調整的基礎。血緣關系與法律關系的融匯,是中華法系一大特色,研究血緣立法,是豐富社會主義法律文化、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創(chuàng)新中華法系的前提和基礎。關鍵詞:唐律;血緣關系;自然經濟;家庭;中華法系
中圖分類號:DF0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唐律依血緣關系展開,血緣關系是唐律調整的主要社會關系
唐律502條,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條文77條;其法律關系主體有家長、尊長、祖父母、父母、夫、妻、妾、嫡、庶、繼、子、孫、伯、叔、兄弟、姊妹、外祖父母、袒免親、慈母、親、弟子、兄弟之子、同居、緦麻、小功、大功、期親、斬衰、良人、部曲、奴婢、主司、官、里正、縣令、府主、刺史、 皇上、皇后、師、凡人等,相當一部分法律關系主體是直接以血緣關系主體作為法律關系主體;"凡人"也是一個間接的血緣關系概念,因為"凡人"之間沒有血緣關系或血緣較遠;"部曲"、"奴婢"、"賤民"、"良民"等法律關系主體實質上也是按其血緣劃分的;皇權也是依據(jù)血緣來行使的,皇帝宣稱自己是上帝的兒子,是百姓的父母,"然王者居宸極之至尊,奉上天之寶命,同二儀之覆載,作兆庶之父母。"[1](P.6)實際上帝位是依血緣取得的。上帝之子是虛,皇帝之子(開國皇帝除外)是實,唐律之目標首先是維護"龍"種的繁衍和特權,撩下神秘的重幕,最后看到的是血緣。因此應該把對其他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guī)定,理解為血緣主義在唐律中的間接體現(xiàn)。[2](P.32~35)
第一,血緣是享受特權的法定依據(jù)。不僅皇帝的直系血緣親屬享有特權,而且親屬的親屬也因血緣而享有特權,"皇后小功以上親"犯死罪,要奏請皇帝,由皇帝格外開恩。較高級別的官吏也可以依血緣蔭及親屬,如果親屬犯流罪以下,法定減一等處罰,"諸七品以上之官及官爵得請者之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各從減一等之例。"七品以上官之親屬犯流以下之罪,不僅可以減等處罰,而且還可以用財物贖罪,"若官品得減者之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孫,犯流罪以下,聽贖。"[3](P.34)總之,皇親國戚、高官顯貴及其親屬因血緣關系,可通過議、請、減、贖而逃避法律的懲罰,同罪而異罰。
第二,血緣關系是定罪量刑的標準。實施同樣的行為,因行為對象與行為人的血緣關系不同,法律責任就不同,一是有罪,一是無罪。以告發(fā)他人犯罪為例, "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4](P.432) "諸告期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雖得實,徒二年;""告大功尊長,各減一等;小功、緦麻,減二等;""其告事重者,減所告罪一等"[5](P.435),祖父母、父母犯了罪,或者有危害子孫本人的行為,子孫不得向官府告發(fā),告者一律處死,不告是子孫的法定義務。告發(fā)其他有血緣關系的近親屬,即使所告情況屬實,也屬法律禁止之列,也要依親等處刑,可見告有重罪,不告無罪。但如果對與自己沒有血緣的人,或血緣較遠的人,知道其有犯罪行為,則必須向官府告發(fā),不告有罪,"諸強盜及殺人賊發(fā),被害之家及同伍即告其主司。若家人同伍單弱,比伍為告。當告而不告,一日杖六十。"[6](P.449)
充分體現(xiàn)血緣是定罪依據(jù)的是對侵犯皇權行為的處置。表現(xiàn)之一,如果親屬犯謀反、謀叛、謀大逆等罪,必須告發(fā),大義滅親,告發(fā)是法定義務,[7](56~61)"諸知謀反及謀大逆者,密告隨近官司,不告者,絞。謀大逆、謀叛不告者,流二千里。知指斥乘輿及妖言不告者,各減本罪五等 。"[8](P.427)表現(xiàn)之二,若家人犯罪,不論其他家人是否知情、是否參與、是否首從和是否故失,只因罪者與家人有血緣關系,"除惡務盡",近親要斬,遠親要流,物財沒收,"諸謀反及大逆者,皆斬;父子年十六以上皆絞,十五歲以下及母女、妻妾、祖孫、兄弟、姊妹若部曲、田宅并沒官,男夫年八十歲及篤疾、婦人年六十及廢疾者并免;伯叔父、兄弟之子皆流三千里,不限籍之同異。"[9](P.321) " 諸謀叛者,絞。已上道者皆斬,妻子流三千里;若率部眾百人以上,父母、妻、子流三千里."[10](P.325),這就是依據(jù)血緣而形成的"緣坐"。
第三,血緣關系是取得所有權的依據(jù)。唐律不承認家庭成員個體的民事主體資格及民事權力能力
[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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