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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條例》施行之日的隨想-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難以推行的剖析
于2003-07-31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生效施行。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于動作大約有3-5年,通過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廣大律師已感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推行難、辦案不易、辦案經(jīng)費無處落實、勞動報酬全無、勞動價值得不到尊重,一般民眾不信任刑事案件的法援辯護律師及辯護效果。為此,在《法律援助條例》施行之日,將所遇到的、想到的有關(guān)問題提出,并作淺析。●關(guān)于法律援助的基本含意
「近期報刊媒介對“法律援助”解釋」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gòu)的指導和協(xié)調(diào)下,律師、公證員和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jīng)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主體-法律援助實施主體包括律師、公務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
「而《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
第三條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jīng)濟、社會協(xié)調(diào)發(fā)展。
法律援助經(jīng)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根據(jù)第三條的規(guī)定,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政府,而不是所謂的“律師”,律師只是具體法律援助案件的承辦人、參與人之一。這相當于政府的某項撥救濟款工作,由財政局具體工作人員發(fā)放,此時政府是主體,款是政府給的,而不是財政局工作人員給的一個道理,具體工作人員不能成為撥發(fā)救濟款行為的的主體。
「近期報刊媒介對“法律援助實質(zhì)”的表述」
法律援助,即請律師辯護“政府買單”。
這種表述是完全符合《法律援助條例》的立法宗旨與規(guī)定精神的,同時一語道破法援的實質(zhì)。說明媒體對條例的理解與認識是十分準確到位的。遺憾的是,目前政府對于法律援助并未支付一分錢給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對于訴訟當事人而言,的確未“買單”,但這“單”不一定是政府在買,而實質(zhì)是社會民眾在買單。這與當前我國社保繳費一樣,本應政府付款,而現(xiàn)在是由企業(yè)與職工個人在承擔一樣。我們可以想到,政府就法援經(jīng)費肯定是撥了?畹模@款是司法行政機關(guān)用在設備上、紙張上、活動上,中心人員工資報酬上,而未向律師支付。因此,對于具體案件要發(fā)生的必須費用一般是由承辦律師支付了,國家、政府、司法局、法院均不支付。
●我國法律援助的實質(zhì)
在我國目前法律援助實質(zhì)上是,國家將其本應承擔的司法救濟行為義務,轉(zhuǎn)移到廣大法律工作者。司法救濟行為,本屬于國家司法機關(guān)(包括法院與司法行政機關(guān))是行為人,即行為主體。其次,司法救濟行為無非兩個基本層面,一是渠道,二是費用;解決這兩個方面,法律援助工作理應不再存在實質(zhì)問題。
目前從法律規(guī)定上,司法機關(guān)從面上保證了司法救濟的渠道,或稱通路。對于這點,一般僅限于或說多限于刑事辯護案件的法律援助。對于民商行政訴訟案件,當事人要想減緩交訴訟費,一般不可能,得到法援的可能性太小太小。也就是將原我國刑法制度的法院指定辯護轉(zhuǎn)換到了法律援助辯護。關(guān)于費用,這是個多方面問題,一是司法機關(guān)是否支付?以一個刑事指定辯護案件來講,必須發(fā)生的費用有:1、指定辯護人費用,80年代四川省地區(qū)省會城市大約為人民幣15元,當時的硬殼《紅塔山牌》香煙為人民幣5.5元一盒(市場通價),也就是說,法院給的指定辯護費不足以買三盒;2、閱卷復印資料費,對于刑事案件,目前成都法院采取復印閱卷方式,即辯護人到法院閱卷時,法院將可以給律師的訴訟卷中的證據(jù)卷在法院指定地點進行復印,律師支付復印費。需要說明的是,法院內(nèi)復印資料,一般出具的是具有與白條相同性質(zhì)的普通收據(jù),本人目前還未見到使用發(fā)票的情形,且復印A4紙一頁,街上小店一般為人民幣0.25元-0.30元,法院通常而收0.5元一頁。假設一般中等工作量案件,以復印100頁計算,復印費合計為人民幣50元,這筆費用也是不小的支出。在法院指定辯護時,這費用也是律師來支付。3、會見被告交通費,目前大城市的看守所一般遠離城市,辯護人會見被告必然要產(chǎn)生交通費。
●另一方面,國外不少國家對于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事務,通行由國家律師或稱公職律師辦理,而公職律師的勞動報酬是由國家支付的。而我國目前沒有公職律師。而自從有了法律援助后,法院連指定辯護費也省了,這樣的援助實質(zhì)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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