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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眾人權益,消協可提起訴訟
23日在北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開始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從充實細化消費者權益的規(guī)定、強化經營者的義務與責任、規(guī)范網絡購物、進一步明確行政部門的監(jiān)管職責等方面作了修改。
我國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通過,此次修法是20年來首次修訂,是國家從立法層面加強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應時應勢之舉。
受委員長會議委托,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作了關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guī)定
李適時介紹,商品的服務和質量,關系消費者日常生活,涉及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所以強化退貨、更換、修理的“三包”規(guī)定是促使保證商品和質量的有效措施。
據此,草案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guī)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7日后,符合合同法規(guī)定的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的,可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實踐中有的經營者非法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擅自泄露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費者個人信息,嚴重影響了消費者正常生活,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
對此,草案明確: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等個人信息得到保護的權利。草案還規(guī)定,經營者收集、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同意。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確保信息安全。
草案還規(guī)定,經營者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者請求,或者消費者明確表示拒絕的,不得向其發(fā)送商業(yè)性電子信息。
網購退貨經營者應7日內返還價款
隨著信息技術發(fā)展,網購逐漸成為人們購物的主流方式之一。但由于這種消費方式不易辨別商品真實性,投訴的數量居高不下。
對此,草案作出規(guī)定,首先是要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采用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營地址、聯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真實、必要的信息。
在保護網購消費者選擇權方面,草案賦予消費者在適當期間單方解除合同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但根據商品性質不宜退貨的除外。經營者應當自收到退回貨物之日起7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價款。
在保護消費者的損失賠償請求權方面,草案規(guī)定當網絡交易平臺上的銷售者、服務者不再利用該平臺時,消費者可以向網絡交易平臺提供者要求賠償。
耐用商品或裝修發(fā)生糾紛,經營者承擔舉證責任
不少消費者有這樣的感覺,在商品房、網購、金融消費等領域,面臨的最大問題是維權難,維權成本高。舉證難是維權難的主要原因之一。
對此草案明確了經營者的舉證責任,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微型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者裝飾裝修等服務,自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出現瑕疵,發(fā)生糾紛的,由經營者承擔相關舉證責任!
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介紹,從行為后果看,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食品藥品的虛假廣告,對消費者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應當強化其責任。
據此,草案增加規(guī)定:“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設計、制作、發(fā)布食品藥品等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廣告經營者、發(fā)布者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行政處罰加大力度
根據草案規(guī)定,新增的消費者協會的職能包括: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引導節(jié)約資源和保護環(huán)境的合理消費,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
對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草案規(guī)定,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一規(guī)定,與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有關規(guī)定相銜接。修改后的民訴法首次明確了“公益訴訟制度”,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經營活動的監(jiān)管職責,以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草案從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補充和完善:
——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向社會及時公布抽查檢驗結果。有關行政部門抽查檢驗中發(fā)現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存在缺陷,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生產、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消除危險的措施。
——消費者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的,該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7日內,作出處理。
——相應加大對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如經營者有“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等十種情形之一,除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外,且相關法律法規(guī)未作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視情節(jié)加大處罰力度,將現行法律中“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修改為“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 把現行法律中“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為“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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