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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權力結構的制度化調整論文
[內容提要] 直接公開的村民選舉制度的導入,使農村權力結構發(fā)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這就是從以黨的一元化領導為特征的一元權力結構向村委會與黨支部并列的二元權力結構轉型。農村權力結構的制度化調整的目標,就是在促進村民自治制度發(fā)展的同時,完善村黨支部的領導機制;其基本途徑就是通過“兩票制”和“二選聯動機制”,把直接公開的競選機制同時引入村委會與黨支部建設,在共同的民意基礎上建立村委會與黨支部職能協(xié)調的制度化機制。 [關鍵詞] 村民選舉 農村二元權力結構 村委會 黨支部
村民選舉制度導入農村之后,一個始料不及的效應,就是農村權力關系普遍出現了結構性的矛盾,表現為村委會與黨支部(以下簡稱村支兩委)權力之間的沖突與調適,斗爭與妥協(xié)。然而,矛盾的實質是什么?根源在哪里?解決矛盾的基本途徑是什么?乃是一個亟待冷靜思考的重大問題。
本文試圖從二元權力結構的理論視野,結合中國農村社會實際,對上述問題進行經驗性研究。
一、 農村黨政關系問題的爭論及其意義
美國一位政治學家,叫柯丹青(Daniel Kelliher),1997年他在《中國學刊》(The China Journal)發(fā)表了一篇文章,專門論述中國國內學者針對村民自治問題的爭論。這些爭論都是近10來年發(fā)生的事情?碌で喟l(fā)現,盡管大家都不否定黨對農村的領導地位,但村黨支部的法律地位卻是模糊的。國內學者對村支兩委關系的看法存在很大的差異,這同人們對待村民自治的工具主義態(tài)度有很大的關系。[1]柯丹青指出,無論支持還是反對村民自治的觀點,差不多都是工具性的,他們有關村民自治的那些討論,總是在選擇能人、落實政策、完成任務等具體事務上兜圈子,人們回避或者大而化之地談論村民自治本身的民主價值問題。那些支持村民自治的人,花了很大的氣力去說服鄉(xiāng)鎮(zhèn)黨委相信村民自治同黨的利益不相矛盾。而反對村民自治的人,根本不信這套說教,他們的說法很直爽:“村民自治與黨的領導存在直接的矛盾。如果讓村委會自主運作,就必將削弱黨的領導。如果加強黨的領導,那就不可能實現真正的村民自治。這兩者是相互排斥的。”[2]
不難看到,這樣的爭論還會繼續(xù)下去,因為現實問題不僅沒有解決,而且日益暴露其普遍性和嚴重性。不過現在斷然拒絕村民自治的人怕是不多了,直截了當地否定農村黨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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