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2)
生產者制定召回計劃,應當內容全面,客觀準確,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及召回措施的有效性負責。
生產者應當自確認消費品存在缺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或被責令召回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信息系統(tǒng)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備案召回計劃。修改已備案的召回計劃應當重新備案,并提交說明材料。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將生產者備案的召回計劃通過信息系統(tǒng)報送質檢總局。
質檢總局責令召回以及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實施召回的,生產者通過信息系統(tǒng)向質檢總局備案召回計劃。
第二十條 生產者應當將備案的召回計劃同時通報相關經營者。
生產者應當制作并保存完整的召回記錄,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第二十一條 生產者實施召回,應當自召回計劃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過報刊、網站、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發(fā)布信息,告知消費者消費品存在的缺陷、避免損害發(fā)生的應急處置方法和生產者消除缺陷的措施等事項。
生產者應當通過熱線電話、網絡平臺等方式接受公眾咨詢。
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生產者已經確認并備案的缺陷消費品信息以及生產者實施召回的相關信息。質檢總局責令召回以及受質檢總局缺陷調查影響實施召回的,由質檢總局負責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對實施召回的消費品,生產者應當及時采取修正或者補充標識、修理、更換、退貨等措施消除缺陷或降低、消除安全風險。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應當按照質檢總局的規(guī)定向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提交召回階段性報告和召回總結報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以上質檢部門根據(jù)缺陷信息分析和評估結果,認為消費品缺陷風險程度較高,可能導致嚴重的人身、財產損害,不能確定生產者或者生產者已被注銷等原因不能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應當向社會發(fā)布消費預警信息。
第二十五條 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質檢部門應當對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對未按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的,責令生產者改正。
省級以下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應當按照省級質檢部門的要求,對生產者召回實施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由產品質量監(jiān)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特別規(guī)定》等法律法規(guī)處理。
第二十七條 從事缺陷消費品召回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人員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泄露當事人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信息等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八條 生產者依照本辦法召回缺陷消費品,不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依照本辦法實施召回管理的消費品目錄
1.電子電器
1.1家用電器
1.2音視頻設備
1.3電線電纜
1.4照明電器
1.5電動工具
1.6電器附件
1.7器具開關及自動控制設備
1.8信息技術設備
1.9電信終端設備
2.兒童用品
2.1兒童文具
2.2兒童飾品
2.3兒童用塑料制品
2.4兒童家具
2.5兒童用紙制品
2.6兒童用皮革
2.7兒童游藝設施
2.8兒童鞋類
2.9兒童紡織品
2.10兒童服裝
2.11其他兒童用品
【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2)】相關文章:
專家解讀《缺陷消費品召回管理辦法》06-23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2)08-11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2)08-11
食品召回管理辦法07-05
《醫(yī)療器械召回管理辦法》06-15
專利代理管理辦法(2)07-30
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9-14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8-31
農藥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7-11
中國質量獎管理辦法(2)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