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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屬于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屬勞動報酬還是工傷保險待遇
向某在某煤電公司從事采煤工作。2010年6月12日,向某在井下幫忙推礦車時,不慎被礦車砸傷,后被送往醫(yī)院治療,診斷為右手食指近節(jié)指骨骨折。后向某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經鑒定傷殘等級為9級。經治療后,向某于2010年9月繼續(xù)到煤電公司工作至今。停工留薪期內,向某從單位共領取費用1628元,從社會保險局領取了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3972元。2013年2月,向某要求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1.6萬元未果,申請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裁決煤電公司支付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資8989.5元。煤電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中,對于是否應當支持向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形成了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不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也屬于勞動報酬。向某因工受傷,其沒有上班是具有正當理由的,單位應當為其核發(fā)工資。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向某至今尚在單位上班,其要求停工留薪期工資不超過仲裁時效,應支持其請求。第二種觀點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僅屬于工傷保險待遇賠償項目中的一種,并不是勞動報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明確規(guī)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1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向某現(xiàn)在申請勞動仲裁,已遠遠超過了仲裁時效,不應支持其請求。
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等同于勞動報酬,直接決定了本案是否超過仲裁時效。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yè)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yī)療的期間,在停工留薪期內,職工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企業(yè)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按《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而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本案中,向某在勞動過程中受傷,依法被認定為工傷,并被鑒定為9級傷殘。向某受傷后治療期間并未上班,即沒有進行勞動,故煤電公司沒有支付給向某勞動報酬的義務。可見,停工留薪期工資并不是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的一種,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應為1年,起算點應為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本案中,向某要求公司給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已經超過了仲裁時效,其主張不應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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