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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章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chǎn)清算
第八章 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chǎn)清算
第六十五條 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并經(jīng)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第六十六條 封閉式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jīng)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核準:
(一)基金運營業(yè)績良好;
(二)基金管理人最近二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guī)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
(四)本法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終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屆滿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職責終止,在六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條 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產(chǎn)進行清算。
清算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關的中介服務機構組成。
清算組作出的清算報告經(jīng)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后,報國務院證券監(jiān)督管理機構備案并公告。
第六十九條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財產(chǎn),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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