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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六章 人身權益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充分發(fā)揮婦女在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根據憲法和我國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法。
第二條 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逐步完善對婦女的社會保障制度。
禁止歧視、虐待、殘害婦女。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城鄉(xiāng)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保障婦女的權益。
國家采取有效措施,為婦女依法行使權利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四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采取組織措施,協(xié)調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五條 中華全國婦女聯(lián)合會和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代表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保障婦女權益的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婦女自尊、自信、自立、自強,運用法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婦女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尊重社會公德,履行法律所規(guī)定的義務。
第七條 對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政治權利。
第九條 婦女有權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è),管理社會事務。
第十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的比例。
第十一條 國家積極培養(yǎng)和選拔女干部。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在任用干部時必須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重視培養(yǎng)、選拔女干部擔任領導成員。
國家重視培養(yǎng)和選拔少數民族女干部。
第十二條 各級婦女聯(lián)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推薦女干部。
第十三條
對于有關保障婦女權益的批語或者合理建議,有關部門應當聽取和采納;對于有關侵害婦女權益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壓制或者打擊報復。
第三章 文化教育權益
第十四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權利。
第十五條 學校和有關部門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在入學、升學、畢業(yè)分配、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十六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性青少年的特點,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發(fā)展。
第十七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必須履行保障適齡女性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除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經當地人民政府批準的以外,對不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批評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責令送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入學。
政府、社會、學校應針對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適齡女性兒童少年受完當地規(guī)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把掃除婦女中的文盲、半文盲工作,納入掃盲和掃盲后繼續(xù)教育規(guī)劃,采取符合婦女特點的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組織、監(jiān)督有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組織婦女接受職業(y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執(zhí)行國家有關規(guī)定,保障婦女從事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活動,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四章 勞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者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禁止招收未滿十六周歲的女工。
第二十三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第二十四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yè)技術職務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均應根據婦女的特點,依法保護婦女在工作和勞動時間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作和勞動。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假等為由,辭退女職工或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國家發(fā)展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yī)療衛(wèi)生事業(yè),為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婦女獲得物質資助創(chuàng)造條件。
第五章 財產權益
第二十八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
第二十九條 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系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
第三十條 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
婦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和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
第三十一條 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繼承權受法律保護。在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中,不得歧視婦女。
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二條 喪偶婦女對公、婆盡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的,作為公、婆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其繼承權不受子女代位繼承的影響。
第六章 人身權利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人身權利。
第三十四條 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剝奪或者限制婦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
第三十五條
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
第三十六條 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禁止收買被拐賣、綁架的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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