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侵權法
第一部分。ā逗商m民法典》第六編 債法總則 第一章關于債的一般規(guī)定 第十節(jié) 救濟損害的法定義務)
第95條
依據法定救濟義務必須予以救濟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害和其他損害。于后者,法律對救濟的權利做出專門規(guī)定。
第96條
1.財產損害包括實際損害和利益喪失。
2.以下費用可作為財產損害提出請求:
a.為避免或減輕可能導致責任發(fā)生之事件造成的損害所支出的合理費用;
b.對損害和責任進行評估所發(fā)生的合理費用;
c.為在裁判外獲得對損害之救濟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有關費用,除上述第b項和第c項所規(guī)定者外,《民事訴訟法典》第241條關于訴訟費用的規(guī)定適用于此等情形。
。ㄗ詈笮拚谋,2002年1月1日生效)
第97條
法官以與損害之性質最相適應的方式對損害進行估價。于不能精確確定損害范圍之情形,對其進行估定。
第98條
對與債務人責任相關的損害提出救濟請求,必須以作為該事件之結果的損害可歸責于債務人為條件,而且還應考慮損害的性質。
第99條
在損害可能產生于兩個或兩個以上事件,不同的人對每一個事件均負有責任,而且損害已被認定至少是因事件之一所致之情形,他們每一個人都負有救濟損害的義務,但是能證明損害不是因其所負有責任的事件所致的除外。
第100條
同一事件給受害人既造成損害又帶來利益的,在確定應救濟的損害時必須在合理范圍內計算受害人所獲得的利益。
第101條
1.于損害也可歸責于共同導致?lián)p害發(fā)生的受害人之情形,通過在受害人與負有救濟義務的人之間對損害的分擔,減輕救濟的義務。減輕的比例,以其對造成損害所起作用之大小定之。依過錯程度之不同或案件的其他情事,雙方分擔的損害份額可以不同;甚或按照衡平原則的要求,可以完全免除救濟的義務或完全不由受害人分擔損害。
2.于救濟損害的義務是基于對第三人以受害人名義控制的物導致?lián)p害發(fā)生之情形,為適用前款規(guī)定之目的,則將可歸責于第三人之事由歸責于受害人。
第102條
1.二人或二人以上對同一損害負有救濟義務的,為共同責任。為依本法第6編第10條確定其對造成損害所起的作用之大小,適用本法第6編第101條決定其內部對損害的分擔,但是法律對分擔另有規(guī)定或者法律行為另有約定者除外。
2.于可歸責于受害人之情形,本法第6編第101條適用于前款所規(guī)定的人之救濟義務。受害人的請求不得超過在單個人對損害負有救濟義務之情形的請求。如果情況表明不可能從一個共同義務人處得到全部數(shù)額的賠償,應其中一人之請求,為適用本法第6編第13條,法官可以決定剩余的未得到清償?shù)牟糠钟墒芎θ顺袚?/p>
第103條
對損害的補救方式為支付金錢。而于受害人請求之情形,法官得判決支付金錢以外的其他救濟方式。此等判決在合理期限內沒有得到執(zhí)行,受害人則再次取得請求以金錢賠償進行救濟的權利。
第104條
因不法行為或未履行義務而對他人負有責任且從該不法行為或不履行義務中獲利者,依該他人之請求,法官可按獲利的數(shù)額大小將其算作損害或損失之一部分。
第105條
1.法官可以全部或部分推遲對尚未發(fā)生的損害之估價;也可在進行蓋然性評估之后立即對未來的損害進行估價。于后一情形,法官可以判決債務人一次性支付賠償金額,或者判決債務人附履行擔;虿桓铰男袚7制谥Ц顿r償金額;此等判決由法官依具體情況定之。
2.法官判決債務人分期支付的,可在判決書中確定:在判決生效之后,發(fā)現(xiàn)了影響救濟義務范圍且其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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