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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分析交通事故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準確制作事故認定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規(guī)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fā)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這是我們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確認當事人交通事故責任的原則。該原則強調兩點:(1)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也就是“因果關系”;(2)過錯的嚴重程度。這個原則賦予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依法認定交通事故時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近年來,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激增,交通事故發(fā)案率居高不下,交通事故認定成為現(xiàn)代社會關注的焦點。2000年3月8日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guī)定“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該規(guī)定為交通事故認定納入行政訴訟范圍,掃除了障礙。從此,對交通事故認定不服,當事人可以通過行政訴訟尋求司法救濟。
如今,越來越多的交通事故案件因當事人對認定結論不服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尋求司法救濟。如何依法使用自由裁量權,作好交通事故認定工作,公正、公平地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同時在可能引起的交通事故認定行政訴訟中立于不敗之地呢?筆者認為:首先,必須依法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法定義務;其次,依法確認各方當事人法定義務的優(yōu)先原則;第三,確認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第四,根據(jù)各方當事人的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確認不同的交通事故責任。
案例:2004年9月,凌晨,晴,某高速公路上直線路段,一駕駛人在過度疲勞的狀態(tài)下駕駛東風中型貨車遇到占用部分行車道正在左側后輪處修理因故障騎壓硬路肩與行車道分界線停放的解放中型貨車,東風中型貨車駕駛人在車頭與解放中型貨車左側車門扶手幾乎平齊時,才發(fā)現(xiàn)解放中型貨車,導致二修車人與東風中型貨車右側后輪碰撞后當場死亡。
該高速公路為雙向四車道,發(fā)生事故時,東風中型貨車在右側行車道內(nèi)行駛,裝載符合法律規(guī)定。駕駛人自述車速為40km/h,路面上沒有該車的制動印記。解放中型貨車停車時占用行車道65cm,行車道寬385cm,右側行車道內(nèi)散落有手電筒、扳手、該車左后輪處有卸下的半軸螺絲。危險報警閃光燈持續(xù)開啟,在來車方向沒有設置警告標志。
一、確認事故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高速公路上駕駛人在順行方向右側車道內(nèi)行駛,駕駛人的義務是:遇到前方車輛時速低于本車車速,(1)有超車的義務;(2)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
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應該具備的義務是:遇到前方車輛時速低于本車車速,(1)有超車的義務;(2)與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義務。
按照《實施條例》規(guī)定,東風中型貨車的法定時速范圍在60km/h—100km/h之間,當東風中型貨車以100km/h的速度行駛,遇到前方車輛時速為60km/h時,相對速度差為100-60=40km/h。此時,東風中型貨車要保持己方速度,就要駛入超車道,實施超車操作,同時,必須保證超車中雙方車輛的安全。
當東風中型貨車行駛中接近解放中型貨車時,兩車的相對速度是40km/h,同時負有同前車保持安全車距的要求。
解放中型貨車因故障車輛無法離開行車道,駕駛人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條和第六十八條一款的規(guī)定辦理,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nèi),并且迅速報警”。該車駕駛人沒有履行“擴大示警范圍”法定義務,也沒有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侵犯了東風中型貨車的路權,在事故中致使二修車人死亡。
二、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
1、速度(違法停車)在事故中的作用
發(fā)生事故前,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的時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因為沒有影響其他后續(xù)車輛的通行,所以,低速行駛僅僅只是一種違法行為,在事故中沒有責任。
發(fā)生事故前,東風中型貨車以40km/h的時速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到前方兩個修車人占用了部分行車道修理解放中型貨車(速度為零)。此時,兩車的速度相對差同樣是40km/h。東風中型貨車實施的超車過程與正常情況下的超車過程都是消除40km/h的相對速度差,沒有任何過高的操作要求。
所以,解放中型貨車違法停車,對該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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