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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改革與司法體制轉型
在新的歷史時期,改革開放有力地推進了我國社會的轉型和發(fā)展,其所帶來的深刻變化廣泛地反映在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司法亦不例外。時下,由最高人民法院精心組織和有力推動的法院改革正在全國法院系統(tǒng)如火如荼地展開,改革的熱情和改革的成效都是前所未有的。但仔細觀察、分析見諸報章的各地法院改革舉措和改革經(jīng)驗,使人不無憂慮的是,各種改革雖然都將提高司法效率,維護司法公正作為其價值選擇,但因改革的目標模式尚不十分清晰和明確,有的改革始終停留在工作方法和管理機制等較淺層面而難以繼續(xù)深入,有的改革措施可能不僅不能實現(xiàn)其改革初衷,而且往往適得其反。如有的將企業(yè)管理辦法引進法院改革,在審判業(yè)務部門搞競爭上崗,雙向選擇,將辦案數(shù)量、收取訴訟費的數(shù)額與辦案人員獎金掛鉤等;有的在進行審判組織和法官制度改革時,仍擺脫不了行政思維定式,如在選任審判長之后,又將審判長作為一級領導看待,甚至賦予他一定的行政管理職責;有的在工作部署和工作指導上墨守陳規(guī),仍然提出許多帶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口號和措施等。凡此種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法院改革工作上的盲目性,而這種盲目性正是因為改革的目標模式不明確所導致的。
改革的目標模式是通往其價值選擇的橋梁。法院改革的目標模式不明確,即使花費了很大的氣力和很長的時間也難以達到效率和公正的彼岸。
那么,法院改革的目標模式到底是什么?研究這個問題不能離開對法院現(xiàn)存弊端及弊端原因的分析。關于法院現(xiàn)存弊端,學術界多有研究,歸納起來大體有三:司法地位缺少獨立性、司法機制缺少科學性、司法活動缺少公正性。這“三少”弊端存在的原因,學術界也多有分析,筆者認為,根本之點是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太濃,F(xiàn)行法院的行政化幾乎是全方位的,包括管理和領導體制行政化、審判運行機制的行政化、法官選任配備及職級待遇的行政化,以及思維方式和工作方式的行政化等等。法院行政化的后果是十分嚴重的,對內而言,它不僅掩蓋了法院司法化所固有的特征,而且扼殺了法官所必具的司法人格,使法院不成其為法院,法官不成其為法官;對外而言,行政化的命令與服從特征,使得法院這一權力主體不得不時時屈從于更高一級或更大一點的權力主體,對來自各方面的非法干預幾乎無法抗拒。法院和法官以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為天職,但要求一個行政化了的法院和行政化了的法官完全做到這一點,實在是有點強人所難。
所以,作為先決條件,法院改革必先深入研究探索其目標模式,這可以說是事關改革成敗方向性的大問題。筆者以為,法院改革的目標模式,應當是通過全方位的改革,全力推進現(xiàn)行司法體制轉型,其轉型任務大體包括觀念更新、組織重構、制度創(chuàng)新和機制轉變四個方面,其核心就是徹底清除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全面賦予法院司法化特征,這一特征包括司法的獨立性、消極性、中立性、程序性及公開性、終局性等,在此基礎上最終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能夠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的現(xiàn)代司法制度。在這一制度之下,各級法院和各處法官都是具有獨立意識和獨立地位的司法主體,他們在代表國家對案件行使審判權時,只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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